2005年12月2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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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受损,诉讼时效可从伤愈起计算
高国忠

  案情回放
    2003年11月,住郊区的小军听说两个叔叔该交电话费了,便主动要求替两个叔叔交费。因为小军中午喝了酒,且雪天路滑,二叔不放心便与小军同往。
    在交完费回家途中,因躲避对面来的一辆汽车,小军驾驶的轿车撞到路边树上。小军为治疗花去几万元,且仍需二次手术。
    为此,小军的母亲多次找小军的两个叔叔商量凑钱给孩子看病,但两个叔叔均拒绝。近日,小军在伤愈后将两个叔叔告上法庭。
    庭审中,小军的叔叔认为,小军受伤是在2003年,今年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。但最终平谷法院认定,小军在伤愈后一年内提起诉讼,不违反法律规定,判决两个叔叔赔偿小军各项损失3.5万元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律解释
   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,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。
    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,伤害明显的,从受伤害之日起算;伤害当时未曾发现,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,从伤愈之日起算。